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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州直市场活力,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商户,2021年2月底前正常营业的,予以免除3月、4月房屋租金。

第二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大型商超减免内部摊位3月、4月租赁费达60%,且2021年2月底前正常营业的,予以免除3月、4月房屋租金。

第三条 对州直范围内2月底前正常营业的,未享受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措施的商户,每户给予500元一次性门面房租赁补助,州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对州直范围内2月底前正常营业商户的商业用电,3月、4月电费一次性给予5%的电价优惠,费用由州财政承担。

第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两项直达实体政策继续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延期期限和信用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放,免收3月、4月产品质量检验费、监督抽查检验费、计量检定、检测、校准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费。

第七条 对政策发布之日至4月30日期间来伊务工就业和返岗复工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疆外人员按照500元/人标准、疆内人员按照300元/人标准凭有效交通凭证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八条 继续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减税降费和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伊犁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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