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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奎屯零距离
 

奎屯市人民政府令

2022〕第1

《奎屯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通告自20221029日起施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代市长阿勒泰·赛肯2022年10月29日


奎屯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奎屯市将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风险人员实行自费隔离和治疗。

第一条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物业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馆餐厅、景区景点、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不听劝阻的;

第二条不配合封控管理。管控区域人员不按照足不出户、足不出区等规定擅自外出,不在规定区域内活动的,未经允许擅自下楼购物、倒垃圾、活动等行为,私自串门进行聚餐、聚会、喝酒、打牌等聚集活动的;

第三条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第四条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外出人员(含参加核酸检测、分时分区下楼活动、就医就诊等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且拒不配合疫情管理人员劝阻的;

第五条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故不参加社区(村)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参加核酸检测,强行插队,扰乱现场秩序的;

第六条伪造、编造、买卖、使用核酸证明文件。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

第七条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八条不配合流调工作。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不报、瞒报、谎报健康情形、密接史等重要信息的;

第九条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条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违规擅自经营。餐馆、KTV、网吧、棋牌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政策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二条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清洁消毒且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三条非法散布虚假信息。个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不如实报备人员信息。未按要求上报来(返)奎人员信息,健康监测人员情况,不落实来(返)奎人员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十五条未按要求落实闭环管理。货运司乘人员不按要求落实闭环管理,擅自变更规定路线行驶或有高中风险地区行程轨迹且未经报备私自进入我市辖区的;闭环管理工作人员不落实闭环工作要求,造成“破坏”的;

第十六条不配合集中医学观察点管理工作。在集中医学观察点管理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离开房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的;

第十七条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第十八条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奎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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