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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关于2022年12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2-09    来源: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关于2022年12月9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9日-15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奎屯油库燃气锅炉改造项目

新疆奎屯市市区阿独公路南217-51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市区阿独公路南217-5幢1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49′26.443″,北纬44°24′42.566″。项目区东侧为厂房;西侧160m为新疆农资集团北疆农佳乐有限公司棉麻公司及库房;厂区北侧围墙外隔一条约60m宽的空旷地与奎屯糖烟酒公司仓库、新疆卷烟厂仓库相邻;南面为空地,厂区周边无居民区。建设单位原有21.4MW燃气锅炉未采用效果较好的降氮措施,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建设单位拟采用新技术高标准的燃烧器,且项目区目前任然无法依托市政供热管网,拆除厂区锅炉房内原有2台1.4MW燃气锅炉,更换为2台2.1MW燃气锅炉(一用一备)。该燃气锅炉主要为厂内员工冬季供暖提供热源。项目总投资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占投资的22.2%。

施工期:

1、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运营期:

1、运营期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50mg/m3)、颗粒物(20mg/m3)以及《关于开展自治区2021年度夏秋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1142号)文件中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2、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锅炉排水、软水制备排水及反冲洗树脂再生废水,废水排入排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冬季储存在一体化处理设施自带蓄水池内,夏季用于厂内绿化灌溉,不外排。

3、项目运营后的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离子树脂、污泥。废离子树脂(其他废物99)交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有机废水污泥62),半年一清,由奎屯远诚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拉运处置。

5、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6、建设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履行三同时,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确保三废均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电话:0992-3901050(兼传真)    通讯地址:奎屯市阿克苏西路76号,邮编8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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