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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奎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奎屯市国有企业实际,起草了《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21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奎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2.关于《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说明

                          奎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33

(联系人:钱晓荣 0992-32412800992-3221342 1540678806@QQ.com  通信地址:奎屯市北京东路18号

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奎屯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局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规范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建立管理规范、约束有力、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市国资局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刊、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基本年薪根据基本年薪基数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数据为准。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在对企业资产、人员等规模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及企业资产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从业人员等规模、效益、经营成果因素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5 (附件1),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建立健全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八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0.3。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其任期内年度分配系数,按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的0. 6至0. 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 8,合理拉开差距。

企业按照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其中:上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5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4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 3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不得预支付;其余部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薪酬结果,在考核年度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50%。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条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待保留意见明确定性后决定是否兑现;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变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发生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 其基本年薪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再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岗位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八条企业自收到国资联合考核组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附件2),连同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局,由市国资局审核汇总后报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奎屯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统筹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情况,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薪酬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局每年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扣回或追索扣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8〕12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其他违纪违规等受到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及司法追究的,按照下列情况和标准扣回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一)党纪处分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30%;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50%;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二)组织处理

1.受到通报批评、诫勉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30%;

2.受到停职处理的,自停职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的50%;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受到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的,自调离工作岗位、 降职之月起,停止发放原岗位、原职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 70%和当期任期激励收入的50%;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受到责令辞退、免职处理的,自辞退、免职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并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三)受到司法追究的,自司法追究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 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被判有罪的,根据司法判决起始时间,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对同一事项、同一负责人的薪酬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司法追究扣回薪酬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执行。

对造成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司法追究的事项,有关部门给予了罚款处罚的,扣回或追索扣回薪酬时,扣除有关部门的罚款数额。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市国资局授权,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经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局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 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2.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企业分类

分类

系数

规模系数

分类指标

1.250

1.125

1.000

0. 875

0. 750

0. 625

0. 500

商业

-类

1.2

资产总额(万元)

9

净利润(万元)

经济增加值(万元)

从业人员(人)

商业

二类

1. 1

资产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经济增加值(万元)

从业人员(人)

公益类

1.0

资产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经济增加值(万元)

从业人员(人)

说明:1.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绩效年薪调节分类系数分别为1.2、1.1和1.0。

2.满足四项指标中任一一项指标限制要求的,可选用此项指标对应档次的调节系数作为起始系数,计算规模系数,

3.规模系数=起始系数+ (企业实际数-该档起始值)/ (该档最大值-该档起始值)× (上一档系数值-该档系数值)。

4.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分类系数×规模系数。


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年度)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年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姓名

职务

分工

出生年月

任现职时间

在所出资企业(其他单位)兼职取酬情况

兼职企业(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领取薪酬(万元)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不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不填写“在所出资企业兼职取酬情况”

2.在所出资企业兼职不取薪的,在“领取薪酬”栏中填“无”。

3.若兼职企业是上市公司,在企业名称后注明“(上市)”。

年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算方案

姓名

任职时间

(月数)

考核 分数

考核 级别

基本年薪 (万元)

绩效年薪

(万元)

年度薪酬合 计(万元)

当年已发放薪 酬(万元)

本次应发放 (万元)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姓名

收入明细

金额(元)

依据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企业负责人奖惩情况

突出贡献奖励

姓名

奖励原因

奖励金额(万元)

企业印章:

年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扣减薪酬

姓名

扣减原因

扣减金额(万元)

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除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外由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情况

                                                                                     单位:元

姓名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

备注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 基数

缴費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 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企业划入负责个人账户与 划入职工 平均资金 倍数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除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外由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方案

姓名

任职时间 (年•月)

任期考 核分数

任期考核 级别

任期激励金 额

(万元)

任期激励发放(万元)

考核年度当年应发数

(50%)

延期发放数(50%)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

-19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说明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市国资局为实现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的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奎屯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新国资发〔2020137号)

三、起草过程

奎屯市国资局高度重视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从加强监管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角度出发,开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起草工作。市国资局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借鉴上级部门的好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发,起草了本办法草案。后又积极征求有关投资运营公司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薪酬管理、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薪酬监督和附则共6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共5条,主要包括1.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2.企业按照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负责人薪酬;3.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

第三章薪酬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1.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2.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3.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

第四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共5条。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薪酬监督:共4条。主要包括1.市国资局每年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2.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扣回或追索扣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6条。主要包括1.对于董事会建设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经市国资局授权,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经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2.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局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3.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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