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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业绩考核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的引领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市国资局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奎屯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
5.《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新国资发〔2020〕136号)
三、起草过程
奎屯市国资局高度重视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从加强监管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角度出发,开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起草工作。市国资局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借鉴上级部门的好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发,起草了本办法草案。后又积极征求有关投资运营公司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包括总则、分类考核、考核目标的确定及实施、考核结果及奖惩和附则共5章、32条内容,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坚持依法依规、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和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等原则规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了责任书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办法规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对于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市国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为使本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本办法根据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方法等制定了详细的《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的考核指标进行体系划分,明确考核指标,细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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