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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市国资局为实现“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的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奎屯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新国资发〔2020〕137号)

三、起草过程

奎屯市国资局高度重视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从加强监管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角度出发,开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起草工作。市国资局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借鉴上级部门的好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发,起草了本办法草案。后又积极征求有关投资运营公司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薪酬管理、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薪酬监督和附则共6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共5条,主要包括1.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2.企业按照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负责人薪酬;3.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

第三章薪酬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1.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2.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3.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

第四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共5条。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薪酬监督:共4条。主要包括1.市国资局每年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2.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扣回或追索扣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6条。主要包括1.对于董事会建设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经市国资局授权,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经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2.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局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3.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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