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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是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避免低效无效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局依据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政府令132号)

6.《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

7.《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

8.《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18〕458号)

三、起草过程

奎屯市国资局高度重视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从加强监管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角度出发,开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起草工作。市国资局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借鉴上级部门的好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发,起草了本办法草案。后又积极征求有关投资运营公司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共有8章、32条内容,对本办法制订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对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作了全面的规范,同时明确了企业和国资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及追究方式以及办法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列出了《奎屯市国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投资事项”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前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局报告,并在完成决策后报请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并按规定报告市国资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企业应在市国资局发布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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