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信访局
地址:奎屯市团结广场1号 邮编:833200 负责人:沈琳 电话:(0992)3223521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奎屯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达落实上级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制定加强信访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承办中央、自治区及自治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宜,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落实,并向上级机关报告查处结果。
(三)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来信来访,依照职责范围,分别由市信访局自办或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并负责催办、督查。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批示文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宜的处理、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自治区、自治州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工作,以及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协助上级信访部门做好本市群众进京、赴自治区、自治州上访的劝返工作。
(六)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社情民意。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七)负责检查指导全市信访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编纂信访工作史。负责信访条例的宣传,推动全市信访法制建设。总结推广开干齐乡、各街道、市直各部门及基层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负责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组织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组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九)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信访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五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