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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塔城街69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目录,做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组织遴选全市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健康奎屯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贯彻实施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党建、政务、事务工作,制定机关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和组织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负责公文、机要、档案、修志、保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合作和卫生健康援疆有关工作;负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网舆监测处置。

制定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年度财务计划;负责机关及相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卫生统计、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政府采购审核;负责社会抚养费收缴管理、奖励扶持政策兑现、药品零差率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

负责执行《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中爱国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起草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项规划、计划和指导标准;负责全市爱国卫生成员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等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负责全市地下管网消杀工作。负责人:张莹  电话:0992-3237390。

(二)医政与医疗服务管理科。拟订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医疗卫生行政审批、执业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和执业注册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是医养结合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医疗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中医民族医药资源配置,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负责人:朱桂花  电话:0992-7238858。

(三)基层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进行监测评估。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指导工作。承担人口基础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推进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统计和统计数据系统平台管理应用;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人:祁恒伟  电话:0992-7238810。

第五条奎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奎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奎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
主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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