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团结广场西路19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科技、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办法及实施意见。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科普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市级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奖励和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科普项目。
(四)牵头建立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申报工作。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管理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奖励资金”、科普经费等专项资金。
(五)指导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及形式审查工作;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形式审查及产品的推荐工作;负责农村科技示范推广工作。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六)指导全市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推动科技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活动;开展全市科技、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开展科技培训管理工作,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
(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协调对口科技援疆工作。
(八)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订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方案、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及考核。
(九)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依照科协章程,对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管理。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指导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市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审核,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进一步统筹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智力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下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效能建设及机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宣传、综合治理、民族团结、爱国卫生和信息、文书档案、政务公开、印章管理、信访接待、保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订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方案、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及考核。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订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方案、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及考核。负责人:任琴 电话:0992-3259370。
(二)综合计划科。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本市实施办法;根据职能和市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组织科研成果、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
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等工作;参与科技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调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以及项目实施的督查、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和科技奖励资金发放使用的动态管理;负责技术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协助做好自治区技术合同的核定和认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关技术培训;负责企业产学研的推进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等工作;组织全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自治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与内地省市区的科技合作,协调内地省市区支持市科技项目的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国外和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陶琴 电话:0992-3257489。
(三)科协办。负责拟订全市科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章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科协系统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学会的学术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重大科技课题的决策咨询、政策建议和项目论证;组织全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各类科普奖的推荐;负责全市科普宣传工作,研究、总结、推广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加强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科技工作者之家和科普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承担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工作;负责科普统计工作;负责科协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协调开展反邪教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引导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负责人:吴海军 电话:0992-3259306。
第五条市科技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