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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乌苏街28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林业和草原局的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指标体系、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审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相关项目的申报。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开展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奎屯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拟订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市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人:刘莹  电话:0992-3258510。

(二)综合办公室。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人:秦学智  电话:0992-3258622。

(三)自然资源耕地开发利用科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市级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负责人:王婷  电话:0992-3901037。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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