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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北京西路20号  邮编:833200  负责人:张慧  电话:(0992)322015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落实自治区、自治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执行落实自治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做好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工作,落实自治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待遇调整措施。贯彻落实自治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措施,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措施。

(六)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跨地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州州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措施。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执行和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和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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