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统计局
地址:奎屯市团结广场1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为政府决策提供统计资料;审批和组织管理各部门、群众团体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负责统计调查方案和项目的管理;完成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各项统计报表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实施的统计法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对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管理的需要,统一组织、搜集、整理、汇总、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市情市力普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任务;组织和完成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和企业调查任务。
(五)统一制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编制《奎屯统计年鉴》《领导干部手册》《统计月报》和《统计调研与分析》。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体系,负责基层统计数据网络的建设。
(七)积极推进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对辖区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奖励,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和党务、政务信息的编发、传递和反馈;承担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总结、考评的监督、检查、落实、起草、撰写任务;负责局内财务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国民经济核算、建筑业、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管理和提供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承担经济分析研究文稿的撰写任务。负责人:王鹤颖 电话:0992-3223790。
(二)业务科。组织实施工业、农业、商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劳动工资、基本单位、科技、交通、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等专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及有关分析研究文稿的撰写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比。组织实施城市物价指数调查、个体工业抽样调查、个体商业抽样调查以及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安排部署的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人员培训教育;负责本级各单位(部门)统计登记及统计上岗证的年度检审工作;组织管理全市各单位(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和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对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统计监审,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负责处理统计执法争议,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孙婷 电话:0992-3239992。
第五条市统计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