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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08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奎屯市团结广场1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指导各部门与“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各领域互利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市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执行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制定、调整和监测、发布重大价格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四)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研究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五)负责市对口援疆有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

(六)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编制、下达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前期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招投标配套政策,负责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提出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九)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产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总体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负责小麦的地方储备;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行业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辖区内的社会粮食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管;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监督指导军粮供应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组织实施地方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承担本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收发、文印、档案、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管理委机关资产、财务。负责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机关效能、行业纠风、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对外接待等工作;做好来信来访、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人:米凯 电话:0992-3222973。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科。研究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五年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全市计划指标预计、经济运行分析及经济动员;指导、协调、推进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完成承担的各项深化改革任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负责节能监察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研究提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对辖区内的社会粮食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管;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小麦的地方储备;监督指导军粮供应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和轮换;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承担本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商贸物流、水利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负责人:王蕾 电话:0992-3220126。

(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科。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上级补助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编制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价工作。制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计划,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布局的建议;负责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的论证、审核、申报、审批等前期工作;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批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和政策研究,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推进。负责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对内外开发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负责指导援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出审批、报批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审批、报批境外投资项目;归口管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能源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负责协调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交通运输、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相关工作。负责人:韦青青 电话:0992-3222973。

(四)价格服务管理科。负责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自治州授权管理的公益事业价格和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负责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公告、统计报告、政策评估和“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价格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办法;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减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能源以及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城市供热等领域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相关价格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管理权限内能源价格进行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政策,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价格改革方案和调控措施;规范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行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水价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水价政策和管理办法;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分析,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建议和相关政策;负责价格综合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自治州安排的农产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核算、监审。负责人:王国松  电话:0992-3223827。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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