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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阿勒泰街5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药品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监督实施权限内食品经营行政许可;配合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及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政策法规宣传、信息发布、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配合做好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检验、监测、处罚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化、电子化,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程序、流程,提高效率,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科)。承担全局政务日常工作;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调研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人:石明莉  电话:0992-3333817。

(二)财务科。负责督促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拟订财务、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局工作人员工资报批;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决算审查编报;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基层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的采购计划、技术改造,分配方案,并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基建工程监管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人:王晓玲  电话:0992-3221066。

(三)法规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奎屯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核审行政处罚案件,协调综合执法检查,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和普法活动;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监督。负责人:韩玲  电话:0992-3371200。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纠风、信访投诉等工作,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四)许可注册登记科。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市注册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维护和有关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办理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登记特种设备许可。负责人:陈娴  电话:0992-3901060。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分析掌握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盐生产、食品和特殊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人:陈诚  电话:0992-3217660。

(六)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承担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药品监管稽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相关工作;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医疗器械监管稽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

承担监督实施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信息的发布。负责人:吴光雷  电话:0992-3292837。

(七)质量、特种设备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地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审定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地方标准申报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人:石明军  电话:0992-3227008。

(八)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的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人:叶军  电话:0992-3222708。

(九)知识产权科。拟订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州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指导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负责人:祝蕾  电话:0992-3371200。

(十)网络与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落实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及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广告发布登记;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负责人:刘晓娜  电话:0992-3232741。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规格为股级,核定行政编制13名。主要负责312国道奎屯段以北,130团交界以南,沙湾街以东,沙湾安集海乡交界以西等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规格为股级,核定行政编制13名。主要负责312国道奎屯段以北,伊犁路以南,沙湾街以西,乌苏街、青年街以东等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规格为股级,核定行政编制13名。主要负责312国道奎屯段以北,乌苏街以西,130团交界以南,奎屯河以东等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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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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