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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喀什西路3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缴费及验收等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相关工作,推进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等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

(四)承担建设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承担城市建设责任。组织拟订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景观建设、人防工程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编制并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乡村建设的责任。拟订乡村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的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和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及人防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指导、协调跨区域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估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和审批服务科)。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党群、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效能、信访、修志等工作。负责组织人大、政协有关城乡建设提案处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的考核、考察、鉴定和奖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职称评审工作,制定全局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纪委调查干部违纪问题;负责局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的意见;负责所属单位会计、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审核、清理等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组织行政案件的复议和诉讼工作;组织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发放工作,组织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和普法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园林许可、人防许可和消防验收等)与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缴费及验收等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人:许晓丽  电话:0992-3339019。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住房保障办)。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住房保障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市住房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人:孙鹏  电话:0992-3235673。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人防抗震办)。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监理等有关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发展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外地企业进入本市验证、登记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及园林绿化企业参与外地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有关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人防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规范的实施。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与建筑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政策以及建设科技重点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负责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对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施工图审查(含建筑、抗震、人防、消防等)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构;组织城乡重要建设(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安全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功能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人:陆万龙  电话:0992-3339028。

(四)城乡建设科(园林绿化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及人防工程资金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及人防工程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农村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负责人:汪起虎  电话:0992-3339076。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
主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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