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北京西路51号 邮编:833200 办公室主任:乌苏富江 电话:(0992)3269866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留在新疆,奉献基层;配合做好招录退役士兵充实到街道(乡)、社区(村)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设内设科室。
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