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政府
无障碍浏览政府邮箱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市政府机构 > 组成机构 >
奎屯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中共奎屯市委办公室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奎屯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北京西路26-1号  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奎党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奎屯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承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牵头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三)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公用设施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管理方面行政许可和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和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资格、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和杆线等设施、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和设置广告等设施、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供排水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核准;负责城市热力、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五)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的综合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及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组织制定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城市市容环卫、市政及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市政及公用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更新及整治项目;负责城市市政及公共设施应急抢险、抢修项目;负责特许经营企业的行业监管。

(六)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及公用设施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七)承担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及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和运输装卸货物造成的粉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沥青塑料、垃圾废弃物产生的恶臭与烟尘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4.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场监督方面场外(户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城市管理执法权利。

(八)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市性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九)承担推进智慧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责任。负责依托城市管理信息平台(12319),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挥监督、考核评价。

(十)承担全市集贸及农贸市场的运行监管工作;承担已建市场和新建市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场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各市场的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担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管理及考核体系,编制物业发展计划并落实,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十五)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政、市容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局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组织协调局机关和各中队的日常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件打印、后勤、保密等工作;起草、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重要综合性文稿,草拟局年度计划,总结和有关工作制度;负责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等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城管系统的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中长期和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的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全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规定;负责对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执法效果实施监督。负责人:何晶  电话:0992-3339858。

(二)法制科(行政审批科)。承担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政策、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方案和专项治理实施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把关、行政诉讼、案卷管理、归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业务,拟订行政审批运行制度;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普法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承担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参与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人:王萍 电话:0992-3901021。

(三)市政市容管理科(项目办)。负责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承担编制年度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运行经费和维护计划;组织拟订与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城市热力、燃气等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运行的综合考评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职责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核;承担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市政及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和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市政及公用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改造维护和更新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与交接工作;负责本系统城市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黎哲 电话:0992-3339850。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
主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新ICP备10002640号 新公网安备 65400302654027号  网站标识码 6540030004
联系我们:0992--3223011
通用网址:丝路明珠·华美奎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