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奎屯市阿勒泰街5号邮编:833200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自治区)规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负责人:熊壮 电话: 0992-3318029
第一条为了规范奎屯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奎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24〕1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对水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建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及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本市水利发展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权限内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设施网络建设;开展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域内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溉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个人、乡、地方与兵团及驻市单位之间水事纠纷调解。承办涉水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惰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灾害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洪水灾害抢险应急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二)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经济开发。审查落实扶持项目工作;负责全市水库移民人口核定、核查和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移民项目年度计划编报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电处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绩效考核、普法、机要保密、信访、精神文明、综合治理、优化生育、工青妇、群众工作、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人:葛童瑶,电话0992-3318025.
(二)执法科。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个人、乡、地方与兵团及驻市单位之间水事纠纷调解。承办涉水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人:杜汗青,电话:0992-3318028.
第五条市水利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核定事业编制3名,用于水利执法工作,编制和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锁定在局执法科,专库管理。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奎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