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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发布《奎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奎房征决字[2014]004号》,东亭苑106栋1号侯玉玲至今未能签约并搬迁,严重影响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东亭苑106栋1号侯玉玲。
二、被征收人侯玉玲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及移交等相关手续,并腾空房屋。
三、现依法向被征收人侯玉玲公告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奎房征补书〔2020〕001号)。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奎房征补书〔2020〕001号)
奎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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