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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根据《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3〕73号)文件,奎屯市城乡低保标准从不低于616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78元/月。
特困人员:根据《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2〕27号)文件,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奎屯市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
临时救助: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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