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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奎屯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国资局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局依法向其他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提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成立监事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向市国资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 国资局确定的一级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局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局备案,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局委派。监事会主席按照组织管理权限任免。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局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国资局确定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审查,依照组织管理权限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并报市国资局备案。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中的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局审查,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 对于人数较少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经审批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即可。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资局的授权行使对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等企业事务的知情权、质询权、检查权、建议权及国资局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五)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七) 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合规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八)了解相关会计事务所执业过程及其出具的报告和执业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是否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及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的能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除应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客观公正,办事公道;

(二)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履行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的职责:

根据分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负责收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受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拟定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方案,记录监督检查轨迹,起草工作报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

 

监事会应当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主要围绕企业财务运行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企业内部管控及执行情况等开展,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企业财务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等财务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异常变动,主要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等重大变化;

2.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遵守《公司法》《会计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3.检查企业资金安全。大额资金支出是否纳入预算、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4.检查企业资产项目和收支项目。重点关注往来款项、大额实物资产的安全性,收支项目的规范性。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按月分析财务报表,对异常变动要查找原因;

2.抽查企业大额资金收支情况,结合企业情况,抽查企业大额资金出借、支出审批流向;

3.定期抽查企业实物资产,查阅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重大事项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运行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改制重组和资本运作、企业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招投标活动、金融资产投资、担保管理、重大诉讼事项应对等;

2.检查重大事项上报情况。重点关注需要报请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3.检查重大事项执行效果。重点关注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否及时调整,避免损失。

4.检查企业落实市政府及市国资局重要工作情况。尤其是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和清理退出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进展情况;

2.查阅企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调阅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上报的请示、报告等;

3.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下级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的介绍;

4.检查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批复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董事会、经理层建设和运行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检查董事会、经理层的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定期召开会议的情况,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3.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4.检查董事会、经理层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治理结构,掌握企业董事、经理人员变化情况,了解经理层分工及变动情况;

2.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查阅会议资料,听取董事讨论发言情况,分析议题准备、研究、表决情况,积累对董事的评价意见;

3.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听取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审议,了解经理层对分管工作的推进情况;

4.查阅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年度工作报告,核实工作情况;

 5.向企业内部审计、纪检部门了解董事、经理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执行是否到位。

2.检查集团对子公司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对投资、融资、担保、招标、销售、采购、施工、改革改制、资产处置、大额资金支出、费用报销等制度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抽取业务项目,检查是否依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3.向有关业务部门、业务人员了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是监事会对企业特定事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围绕市政府及市国资局关注的重大事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和风险展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安排部署一次专项检查,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当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风险时,监事会应及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应结合日常了解和掌握的企业情况和信息资料,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事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就下列内容与企业交换意见:

1.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意见;

2.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3.工作报告中揭示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局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开会议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为企业董、监事会会议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做出总体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报告包括董、监事会会议内容及其决议、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对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或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需出资人重点关注的事项,均需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一事一报。专项监督检查报告要突出重点,对反映的事项要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局及公司出资人。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检查报告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上报。

 

第七章  监事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3.不得超越范围行使权力;

4.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5.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的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7.不得串通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第八章  企业对监事会工作的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派驻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国资局委派监事履行工作职责 ,企业应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检查,向其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情况,不得拒报、隐瞒或提供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三十五条  派驻企业发现外派监事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国资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伊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送:市属国有企业

  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奎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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