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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接待来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局接待来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一)主要工作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
2、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有关突发事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
3、协调各有权处理职能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
4、协助维持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群众的来访秩序。
(二)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4、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6、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四)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2、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3、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便民、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工作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属个访的,应填写所有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属集体访的,应填写所有代表的基本信息。
(二)接谈
1、对属受理范围的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初访;
(2)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重复访;
(3)集体访(安排5人以下代表);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接谈工作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群众来访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如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应及时要求来访人改正。
3、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解释,告知其信访事项的办理途径和程序,并做好上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使其依法上访,防止矛盾激化。
4、对重大的来访事项,视情况可请相关部门前来联合接待处理。
5、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视情况另作约谈。
(三)受理
1、属市信访局直接受理的,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2、属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或送达《信访事项介绍信》,介绍其回乡(街)或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如上访人交来信访材料的,可向来访人出具或送达《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书》,告知来访人回辖市乡(街)有关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反映,不再出具或送达《信访事项介绍信》。
3、属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来访人出具或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4、属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以上各种告知单只出具一次。
5、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处理群众来访工作预案的要求接待处理。
(四)办理
接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将《群众来访登记表》及上访材料摘要录入电脑,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年龄、人数、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信访事项处理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区分轻重缓急,选择送阅、交办、转送、协调等方式处理:
1、送阅。对重大的来访事项需要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批示的作送阅处理。
2、交办。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上级部门交办或转送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部门应该处理而不及时处理或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交办处理。
3、转送。对需有关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转送处理。填写《来访事项转送单》转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对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来访事项,可邀请有关部门来人协调处理、督促落实。
(五)归档
1、对已经终结的来访事项,实行备案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对每一件备案的材料,应认真进行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处理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包案领导签字意见、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建档。
2、来访事项应建立来访档案进行管理。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的文稿归入专卷档案;未办理的文稿归入普通档案。专卷档案应包括已作处理的《群众来访登记表》,向来访人出具的各种告知单存根,通报、信访动态等各种文稿审批表,文稿清样,汇报材料,信访大要案排查登记表及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资料等;普通档案应包括尚未作处理的《群众来访登记表》、来访人及各部门上报的信访材料。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置
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上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企图自杀自残或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
7、拉标语横幅、持标语牌,披状衣,呼喊口号,静坐请愿,张贴、散发大小字报的。
8、擅自对群众来访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
9、故意破坏来访接待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公私财物的。
10、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正常接待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上访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联系医院医务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转送医院急救。
2、属疑似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来访,应迅速通知其单位、监护人、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或协助处理。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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