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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2号),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奎屯陈鑫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奎屯市飞鸿里北京东路1幢(三洋大厦负一层)奎屯陈鑫蔬菜摊的芹菜进行了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9年9月15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190167578501002C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单中受检验样品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2019年8月8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奎屯市飞鸿里北京东路1幢(三洋大厦负一层)奎屯陈鑫蔬菜摊的芹菜进行了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9年9月15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190167578501002C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单中受检验样品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对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对该样品进行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立案调查核实,奎屯陈鑫蔬菜摊负责人陈鑫2019年8月8日从奎屯农科所周边的一个小家里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6公斤芹菜,销售价为4.5元/公斤(均已销完),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未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资治证明及购货凭证。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经营者陈鑫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2.奎屯陈鑫蔬菜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店经营者陈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摊位个体户等基本情况;

3. 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事实;

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A2190167578501002C)1份。证明奎屯陈鑫蔬菜摊所销售的该批次芹菜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摊位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建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学习认识到食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表示愿意服从管理,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取证工作,并因案值较低,在这期间未发生芹菜餐食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危害后果,适用于从轻、减轻处罚原则。本局决定对你摊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贰千元(2000.00)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陆元玖角(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汇和银行北京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新疆汇和银行北京路支行;地址: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奎屯市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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